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談到公司法,一直存在一個有趣的現象:當學生學公司法時,不少老師喜歡談公司法第214條股東代位訴訟規定,而且納入學校考試或國家考試題目。但當了律師見識實務運作,公司法第214條卻很少被用到,甚至好像不存在,詢問身邊的律師與法官朋友,居然沒有人碰到公司法第214條的案件。



火鍋吃到飽泰山公司法第214條存在的意義,在於當董事應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卻當作沒事時,而公司因董事大權在握、大股東阻擋、董事與大股東沆瀣一氣等等原因怠於追訴或故意不提起訴訟,為了公司與股東利益,賦予少數股東發動訴訟的權利。我們常看到公司董事自肥或偷懶致公司受新莊 燒烤推薦損害的新聞,但實際上向董事追究責任的公司有多少?根據司法院統計年報,2015年公司對董事或監察人訴訟陸客最愛台灣伴手禮排行榜只有5件,其中2件撤回、1件被裁定駁回。2016年更少,公司對董事或監察人訴訟只有4件,3件撤回。

這樣看來,我們想要公司追究董事責任,實緣木求魚,徒勞無功。那麼,如果有股東自告奮勇代公司提起訴訟,總可以了吧?但股東依照現行公司法第214條規定,不但難以付諸實行,還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。首先,公司法第214條規定自告奮勇的股東必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,越大的公司,股東越難達到門檻。再者,該條規定法院因被告董事的申請,可以命起訴的股東提供相當擔保。也就是說,當被告董事申請,見義勇為的股東可能就要自掏腰包提出高額擔保金。最後,因為是股東自高雄必買告奮勇,所以訴訟費用和律師費必須自己付。這還不打緊,如果不幸敗訴,致公司受有損害,該名股東對公司還必須負賠償責任,賠上身家財產,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。這條規定有這麼多不盡完善之處,碰到近期的公司法大翻修,經濟部應該有正視問題,亡羊補牢吧?不幸的,公司法第214條在修法過程中,依然保有它「不存在」的特色。依商業司5月公聽會公告的修正草案,害羞的公司法第214條沒有出現。再看經濟部6月底公告的修正草案,公司法第214條依然神隱,現行規定原封不動。這是怎麼回事?從過去立法與修正理由來猜測,之所以被遺忘於修正草案之外,大概是避免濫訴與目前已有投保中心保護小股東。但這樣的理由並不正確,根據過去公司法第214條被用到的機率與成效,根本無需有被濫用的擔憂。更何況當初因濫訴疑慮而設下的門檻規定,不止防止了濫訴,也幾乎根除了所有股東代位提起訴訟的機會。還有,投保中心過去積極保護投資人權益,恆春安格斯牛肉確實有不少代位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的案例,例如勤美案、大同案、川飛案等。然而,依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,投保中心可以代位的公司,也只有上市或上櫃公司,試問我國上市櫃公司就等於全台灣的股份有限公司嗎?當投保中心無法為非上市櫃公司股東出頭,股東又因為現在的那套規定無法行使公司權利,追訴董事責任淪為空談。我國近年越來越重視公司董事義務與責任,像經濟部公告的公司法修正草案新增第193條之2董事責任保險、第215條之1新增公司治理專職人員協助董事善盡義務。當只有重視董事義務與責任規定,而沒有建置有效追訴董事責任的制度,再多義務與責任規定,究竟是個紙上空談。(工商時報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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